不是协议的签订方,但实际承受了主要权利并参与了主要义务履行的一方可以认定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关于自然资源局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土地储备合作开发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所付的3000万元合作投资款,均系汇入自然资源局所指定的账户,自然资源局系该款项实际支配者;合作开发土地的对外土地转让合同,均系自然资源局与第三方签订,自然资源局为土地出让方;《关于储备土地与王**合作开发分成方案的请示》经自然资源局盖章确认,结算人亦为自然资源局,退还王**投资成本及支付分成款,亦由自然资源局直接支付至王**;同时时任沅陵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同时兼任土地储备中心的主任。由此可见,自然资源局虽然不是合...
不是协议的签订方,但实际承受了主要权利并参与了主要义务履行的一方可以认定为合同的
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