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 010-81674545,83820207. 24小时电话:13391808081
成功案例
CASE
成功案例
  • 在传统观念中,人们通常认为“利滚利”就是高利贷。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滚利”的约定能否获得支持呢?基本案情2012年,张某先后四次向袁某借款共计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四笔借款到期后,张某均未还款。2014年5月,张某与袁某就四笔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张某应向袁某归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之后,张某重新向袁某出具22万元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为2%,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2019年10月,张某再次与袁某进行结算,张某应向袁某归还22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50.6万元,并约定“2020年还清只还40万元,如不能结清则按实际额度结算,计息一分”。还款期限届至,袁某再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滚利”能否获法院支持?
    服务项目:民事诉讼
  •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就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时间效力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规定》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服务项目:公司法律服务
  • (2013)民一终字第61号裁判摘要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第二,从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角度看。闫永庆提出要求象龙公司归还借款的主张,并提供了《协议》、《补充协议》等作为证据,其已就与象龙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完成了相应举证责任。在象龙公司主张其并未收到任何借款的情况下,闫永庆作为出借人,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以及借款动机等均进行...
    最高法裁判观点:以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一定情形下,借款人否认的应当承担举证
    服务项目:
  • 来源|诉讼与执行导读: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生效,其中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将有可能可以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依法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申请执行人在执行...
    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这10种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服务项目:
  •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商业承兑汇票/实际履行裁判要点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基本案情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
    服务项目: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键词国家赔偿/错误执行/执行终结/无清偿能力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0条基本案情1997年11月7日,交通银行丹东分行与丹东轮胎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后者从前者借款422万元,月利率7.92‰。2004年6月7日,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后经转手由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司)购得。2007年5月10日,益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丹东轮胎厂还款。5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服务项目: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客服热线
  • 010-81674545
  • 83820207
  • 01051151661
  • 010-83820207
  • 13391808081
客服qq
  • 有事点这里
    微信
    微博
    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