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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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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最高法民申44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白某某主张在2011年9月7日与温某某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这与2015年9月白某某签名的涉案表白卡上所述“尽管我们在2011年9月份为了买房让小孩接受更好的教育而办理了假离婚手续……我们一家三口仍然照常生活在一起,假离婚前后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内容并不一致,且双方婚内购置的鼎太风华等四套写字楼在2011年9月7日之后仍登记为双方共有,涉案住宅、写字楼等房产的出租事务及租金收取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也基本上是由白某某经手办理,故白某某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白某某在二审中对其所称“除办学收入外尚有其他收入来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双方“假离婚”后,一方承诺“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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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基干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日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能否另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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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案例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23-16-2-103-025/民事/借款合同纠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05.20/(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3.27原告朱某某诉称:朱某某与陈某某、曾某某母女相熟,2011年11月下旬,陈某某、曾某某以有急用为由向朱某某借款100万元,相约最迟两年内返还,不计息。朱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将100万元转入陈某某、曾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2013年11月底,朱某某要求还款,陈某某、曾某某借故拖延,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陈某某、曾某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朱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其转汇100万元的《转付回单》和《凭证》以及《借条》(复印...
    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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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仍可以在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本案执行依据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下,中原兴航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必须满足本案已经恢复执行这一条件。根据安阳中院查明的事实,2005年4月29日,安阳中院作出(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柏庄石油公司抵押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评估、变卖,变卖款项为2180万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安阳市文峰区公证处作出的(2005)安文证经字第748号公证书终结...
    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仍可以在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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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协议的签订方,但实际承受了主要权利并参与了主要义务履行的一方可以认定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关于自然资源局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土地储备合作开发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所付的3000万元合作投资款,均系汇入自然资源局所指定的账户,自然资源局系该款项实际支配者;合作开发土地的对外土地转让合同,均系自然资源局与第三方签订,自然资源局为土地出让方;《关于储备土地与王**合作开发分成方案的请示》经自然资源局盖章确认,结算人亦为自然资源局,退还王**投资成本及支付分成款,亦由自然资源局直接支付至王**;同时时任沅陵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同时兼任土地储备中心的主任。由此可见,自然资源局虽然不是合...
    不是协议的签订方,但实际承受了主要权利并参与了主要义务履行的一方可以认定为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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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0辑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问: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被执行人与债权人发生纠纷,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其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占有,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排除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应否支持?答: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规避国家税...
    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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