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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使用高仿配件致车毁人伤,法院判了:赔偿1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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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10 浏览数:995

【案件要】


在从河南老家返回重庆的途中,赵某驾驶的轿车右后轮轴突然断裂,导致该车失控,撞上中央隔离带防护栏,致使赵某的女儿赵某某被甩出车外,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先后去各大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脑积水、重型胸外伤、颌面外伤、颈1骨折、右侧肱骨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


【案件经过】


警方查明,断裂的后轮轴头是刘某从周某处购买,然后更换到汽车上的。该轮轴头属于高仿三无产品。赵某认为是不合格的轮轴头突然断裂导致其女儿受伤,所以向法院提出要求鉴定事故车辆,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本案的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


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书:涉案轿车的右后轮轴头与原厂轴头相比,存在无圆弧过渡区,碳含量偏低,铁素体含量偏高且颗粒偏大的质量缺陷。


涉案轿车的右后轮轴头无圆弧过渡区,易产生应力集中;碳含量偏低,铁素体含量高且颗粒粗大,易产生裂痕导致最终断裂。右后轮轴头断裂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了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辆右后轮轴经鉴定存在质量缺陷,且该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该轮轴头的生产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周某赔偿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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