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联律师解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的核心价值是统一工伤认定的裁判尺度,明确举证责任与法律边界,以下是对实务重点的解读:
一、工伤认定“三要素”的细化:解决实务争议的核心
《条例》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模糊性是工伤争议的主要来源,本次意见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标准:
1.工作时间:突破“固定时段”限制,将“临时任务时间”“加班时间”明确纳入,意味着用人单位安排的非标准工时工作(如突发项目加班)均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范围。
2.工作场所:拓展至“单位外相关区域”“多工作场所间的合理区域”,例如:
职工外出对接业务时在合作方场地受伤,属于“工作场所”;
员工从A办公区前往B仓库取物料途中受伤,属于“合理区域”。
3.工作原因:明确“维护单位利益”“合理生理需求”(如工作中如厕、饮水)属于工作原因,但完全因个人原因(如上班期间因私事打架)排除在外。
二、居家办公工伤:明确“工作原因”的举证标准
针对新型工作模式,意见首次区分“居家办公”与“临时沟通”:
可认定工伤的情形:需满足“单位安排居家办公+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受伤”,例如:
员工按单位要求居家撰写报告时,因电脑设备故障触电受伤,可认定工伤。
排除情形:仅通过微信/电话进行“临时性、偶发性沟通”(如回复一条工作消息)受伤,不视为工作原因。
居家突发疾病:需举证“符合单位工作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一致+占用休息时间”,例如:
程序员按单位要求在家熬夜赶项目时突发心梗,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岗位”;但若仅在休息时偶尔处理消息,难以认定。
三、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时间”的司法认定标准
意见明确4类可认定的“上下班途中”,同时划定边界:
纳入情形:往返住所地/亲属居所、顺路从事日常必需活动(如下班买菜);
排除情形:休假/私事路线(如上班途中绕路赴朋友约)。
举证要点:需证明“以上下班为目的”+“路线/时间具有周期性、固定性”,例如:
员工每日下班先接孩子再回家,属于合理路线;但若偶尔绕路办私事受伤,则难以认定。
四、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突破“劳动关系依赖”
意见明确两类无需劳动关系即可申请工伤的情形,解决“违法用工”的工伤保障问题:
4.违法分包/转包:用工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组织/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受伤,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个人挂靠:个人挂靠单位经营,其招用人员受伤,被挂靠单位需承担责任。
实务意义:此类劳动者无需先确认劳动关系,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降低维权成本。
五、举证责任与风险提示
6.职工方举证要点:
居家办公工伤:需保留工作安排通知、工作记录、设备故障证明等;
上下班途中:需提供路线记录、日常通勤习惯证明;
7.用人单位风险防范:
明确居家办公的工作范围与时间,避免“临时性沟通”被认定为工作原因;
规范分包/挂靠行为,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工伤责任。
六、待遇调整与基金支付边界
复查鉴定待遇:伤残等级变化后,伤残津贴/护理费次月调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追溯调整;
医疗侵权排除:工伤治疗中发生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认定,但侵权赔偿由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综上,该意见通过细化标准、明确边界,既扩大了工伤保障范围(如居家办公、违法用工),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对职工维权和用人单位合规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