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冻结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后的实务操作指南
一、冻结后的法定程序启动:通知与等待履行
法院冻结债务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权后,首要步骤是启动履行通知程序,这是衔接后续执行的关键环节。
1. 向次债务人送达核心法律文书
执行法院需向次债务人同步送达两类文书:一是 《冻结债权裁定书》,明确冻结的债权数额、期限及禁止清偿义务;二是《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 年修正)第 45 条,该通知需载明三项核心内容:
(1)次债务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债务(而非向被执行人清偿);
(2)履行金额以申请执行标的为限;
(3)次债务人享有 15 日的异议期及异议后果说明。
2. 申请执行人的配合义务
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补充提交债权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存在的凭证(合同、结算单、欠条等);
(2)债权已到期的证明(履行期限届满通知书、催款记录等);
(3)次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及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经营地址等)。
二、次债务人回应的分类处理:异议与履行
次债务人在 15 日异议期内的不同回应,直接决定执行程序的走向,需区分情形精准处理。
1. 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且未履行
若异议期届满后,次债务人既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按通知履行债务,法院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作出 《强制执行裁定书》,裁定次债务人在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次债务人银行账户、扣划相应款项,或查封、拍卖其等值财产;
(3)典型案例:在王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伤赔偿案中,次债务人某工程公司未提异议且未履行,法院直接扣划 40.9 万元至法院账户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
2. 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异议处理需区分 “形式异议” 与 “实质异议”,核心依据《执行工作规定》第 47 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异议类型 | 认定标准 | 处理结果 |
无效异议 | 仅以 “无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关系” 为由提出 | 法院不予支持,继续执行 |
实质异议 | 主张债权不存在、已清偿、过诉讼时效等实体事由 | 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且不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需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解决 |
超期异议 | 异议期届满后提出实体性异议 | 法院需参照《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进行实质审查(如债权是否真实存在) |
典型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0) 最高法执监 339 号案件中明确,次债务人超期提出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异议的,法院仍需审查该实体事由是否成立,异议成立则终止执行。
三、特殊情形的实务应对:已决债权与未到期债权
针对债权状态特殊的两类情形,需适用差异化执行规则:
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已决债权)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若债权已由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确认,次债务人不得否认债权存在,但可提出 “债权已消灭、已履行完毕” 等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异议。例如:
(1)次债务人以 “判决生效后已向被执行人清偿” 为由提出异议,法院需审查清偿凭证的真实性,异议成立则终止执行;
(2)此类债权执行不受次债务人一般性异议影响,法院可直接裁定强制执行。
2. 未到期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院可先行冻结未到期债权,采取 “先控制、后执行” 策略:
(1)冻结期间禁止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
(2)待债权到期后,向次债务人重新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续流程参照到期债权执行。
四、违规行为的追责机制:擅自支付与救济途径
1. 次债务人擅自支付的法律责任
若次债务人违反冻结裁定,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依据《执行工作规定》第 51 条,需承担两项责任:
(1)限期追回已支付款项;
(2)若无法追回,在已支付金额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罚款、拘留)。
2. 各方主体的救济路径
主体 | 救济事由 | 救济方式 |
申请执行人 | 次债务人提出实质异议导致执行中止 |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确认债权后再申请执行 |
次债务人 | 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如冻结超标的) |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次债务人 | 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无关 |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五、核心法律依据与操作要点汇总
1.基础规范:《执行工作规定》第 45-51 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关键期限:次债务人异议期 15 日、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期 10 日、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期 15 日;
3.风险提示:申请执行人需警惕次债务人以 “实质异议 + 私下清偿” 规避执行,应及时通过代位权诉讼固定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