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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用人单位恶意注销企业登记的,人社部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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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0 浏览数:9

2021 年 10 月 16 日,李某经人介绍,满怀期待地踏入哈某某经营的某物流接货站,成为一名驾驶员兼装卸工,正式开启在物流行业的打拼之路。物流接货站里,货物堆积如山,李某每日的工作便是驾驶货车穿梭于各个站点,将货物安全送达,而后又马不停蹄地进行装卸工作。这份工作虽然辛苦,但李某一直兢兢业业,从未有过怨言。

2022 年 7 月 27 日,原本平常的一天,却因一场意外被永远铭记。那天,李某像往常一样,在物流接货站忙碌地装卸货物。他熟练地将一件件货物从货车上搬下,又迅速地搬运到指定位置。然而,意外总是在不经意间降临。在搬运一件较重的货物时,李某脚下突然一滑,整个人失去平衡,重重地摔倒在地。货物也随之砸落在他身上,顿时,李某感到一阵剧痛袭来,他的身体多处受伤,无法动弹。周围的同事见状,立刻围了过来,大家手忙脚乱地将货物从李某身上移开,并迅速通知了老板哈某某。哈某某得知消息后,急忙赶到现场,随后将李某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里,李某接受了一系列的检查和治疗,医生对他的伤口进行了处理,同时告知他需要长时间的休养才能康复。哈某某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对后续赔偿问题采取了推诿回避的态度。他不再主动关心李某的病情,对于李某提出的后续赔偿要求,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要么说自己资金紧张,要么说需要再考虑考虑,这让李某感到十分无助和愤怒。


仲裁与注销经过

面对哈某某的冷漠和逃避,李某深知不能就这样坐以待毙。2022 年 12 月 20 日,他鼓起勇气,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李某详细地陈述了自己的工作经历、受伤经过以及与哈某某协商赔偿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作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仲裁委员会经过认真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 2023 年 2 月 12 日作出明确裁决:确认李某与该物流接货站在 2021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裁决结果,无疑给李某带来了一丝希望,他以为自己的权益终于能够得到保障。

然而,哈某某却不甘心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他不仅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反而打起了歪主意。2023 年 3 月 9 日,哈某某恶意注销了该物流接货站的工商登记。他以为这样就能一了百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让李某的赔偿请求化为泡影。哈某某的这一行为,彻底激怒了李某,也让李某的维权之路变得更加艰难。但李某并没有被困难吓倒,他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定会还他一个公道。于是,李某决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申请受阻

2023 年 7 月 11 日,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他希望人社部门能够依法认定他的工伤情况,让他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李某在申请材料中,详细地说明了自己的受伤经过、劳动关系的确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他满心期待着人社部门能够尽快受理他的申请,并作出公正的认定。

然而,让李某意想不到的是,2023 年 7 月 24 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人社局给出的理由是 “该单位已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前注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主体丧失的情况下,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这一决定,如同一记重锤,狠狠地砸在了李某的心上。李某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他认为人社局的决定是错误的。虽然物流接货站已经被注销,但他与该站在受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他的工伤认定申请理应得到受理。于是,李某在律师的建议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依法认定他为工伤 。至此,李某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纠纷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一场关乎劳动者权益和法律公正的较量即将展开。


法律交锋与法院观点


在法庭上,李某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李某认为,虽然物流接货站已被注销,但他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清晰明了,且与该站的劳动关系也已经过仲裁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的工伤认定申请理应得到受理,人社局以用人单位主体丧失为由不予受理,显然是错误的。

而人社局则坚称,他们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清楚。他们强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主体丧失的情况下,确实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他们的决定并无不当。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用人单位注销后,社保部门能否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这一问题不仅关乎李某个人的权益,也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和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考量。法院认为,首先,某物流接货站在存续期间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予以确认。这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明确了李某在受伤时与该物流接货站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属于 “职工” 范畴。李某在物流接货站装卸货物时受伤,符合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情形,存在相应的工伤事实。

其次,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角度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李某已经提交了事故发生时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仲裁裁决书,同时也具备医疗诊断证明,完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要求。

再者,经营者哈某某恶意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不能改变公司在存续期间与李某之间已确立的劳动关系。若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通过注销工商登记就可以逃避工伤保险责任,这显然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合理的赔偿,若允许用人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责任,将会使这一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也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为李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李某讨回了公道,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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